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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tualisierung

7 Jan 2021

工商企业与人权条约草案第二次修改稿:非官方摘要

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草案的第二次修改稿的非正式摘要,该文书在国际人权法中规范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活动。该修改稿于2020年8月6日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人权工作组(IGWG)发布。

目的

如第2条所述,该条约的目的是“阐明并促进各国有效地履行在商业活动范围内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义务以及工商企业的责任”, 在这一背景下,“防止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确保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和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促进和加强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以防止在商业活动中侵犯人权的行为。”

范围和司法管辖权

该条约涵盖“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的所有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国家加入的任何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和基本国际劳工公约以及习惯国际法”(第3条)。

司法管辖权包括发生侵犯人权行为,促成侵犯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的国家,或被指控犯有造成或促成侵犯人权行为或不作为的法人或自然人之住所(第9条 )。

定义

被害人被定义为“任何个人或一群人在经营活动中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个别或集体遭受伤害,包括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情感上的痛苦,经济损失或人权的重大损害——此类行为/不作为构成侵犯人权。”这还包括“直接受害者的直系家庭成员或家属,以及在帮助受难者或防止受害的干预过程中遭受伤害的人员。”(第1.1条)。

经营活动被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包括自然人或法人运营的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其他商业企业和合资企业。”同时包括以电子方式进行的活动(第1.3条)

商业关系被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关系,包括通过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供应商、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结构或合同关系进行的活动,包括以电子方式进行的活动”(第1.5条)。

权利与受害人保护

第4条申明,在经营活动中,受害者应享有所有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4条进一步确认受害者有权利:

  • 受到人道待遇并尊重其尊严和人权(第4.2(a)条)
  • 享有生命权、人身安全、意见表达和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以及自由移徙的权利(第4.2(b)条)
  • 确保根据《条约》和国际法享有公正、充分、有效、迅速和非歧视性诉诸司法和有效补救的权利(第4.2(c)条)
  • 确保有权向缔约国法院和缔约国的非司法申诉机制提交申诉,包括由代理人提交或在适当情况下诉诸集体诉讼的情形(第4.2(d)条)
  • 为受害人免受任何非法侵犯其隐私权侵扰,免于恐吓和报复,以及在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的程序中免受再次伤害提供保护(第4.2(e)条)
  • 确保获得与寻求有效补救有关的信息和法律援助(第4.2(f)条)
  • 确保受害人得以通过适当的外交和领事手段,协助获得有效补救(第4.2(g)条)

第5条概述了各国“有义务保护受害者,其法律代表,家庭和证人免遭非法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责任”。该条第2款包括各国“有义务采取适当和有效措施,确保促进和捍卫人权与环境的个人、团体和组织置身于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使他们能够免受任何威胁、恐吓、暴力或不安全感,自由行使其人权。”

预防和尽责管理

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以确保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或受其控制的工商企业尊重所有国际公认的人权,并在其整个运营过程中防止和减轻对人权的侵犯(第6.1条)。

各国应要求企业进行人权尽责管理,具体如下:

  • 识别和评估其业务活动或业务关系可能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侵犯人权行为(第6.2(a)条)
  • 采取适当措施,有效预防和缓解已查明的侵犯人权行为(第6.2(b)条)监督其措施的有效性(第6.2(c)条)
  • 与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受影响或潜在受影响的人,定期进行沟通。 (第6.2(d)条)
  • 各国应确保企业进行的人权尽责管理应包括:
  • 定期进行环境和人权影响评估(第6.3(a)条)
  • 将性别观点纳入人权尽责管理过程的所有阶段,以识别和解决妇女和女童所面临的不同风险和影响(第6.3(b)条)
  • 与可能受到人权影响的个人或社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同时特别关注那些面临与商业相关的人权侵犯风险更高的人群,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土著人民、移民、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占领区或冲突地区内受保护的人口”(第6.3(c)条)
  • 确保根据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国际标准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第6.3(d)条)
  • 通过和执行强化的人权尽责措施,以防止在被占领或受冲突影响地区侵犯人权。 (第6.3(g)条)
  • 不遵守第6.2和6.3条规定的义务,将导致相应的制裁,包括在适当情况下的纠正措施(第6.6条)。

获得补救

各国应向受害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法律援助,包括通过:向受害者提供有关其权利和申诉状况的信息(第7.3(a)条),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协助在另一缔约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7.3(d)条),确保有关法律费用分配的规则不会给受害者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负担(第7.3(e)条)。

第7.5条规定,各国应确保其法院不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来驳回受害者提起的合法司法程序。

第7.6条规定,各缔约国可根据法治要求,颁布或修订法律,以在适当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实现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权利。

法律责任

第8.1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中提供全面和适当的制度,确保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对因自身业务活动或“业务关系”导致的人权侵犯负有法律责任。

各国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以从事经营活已然导致或促使侵犯人权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有效、相称和惩戒性的刑事和/或行政制裁”(第8.4条)。

各国还应确保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前者)对另一法人或自然人(后者)有法律或事实上的控制或监督,而后者或其相关行为造成或助长了人权侵犯,又或者其应在业务活动或业务关系中预见到侵犯人权的风险,但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侵犯”,前者应对未能预防与其业务关系的后者造成或助长的侵犯人权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第8.7条)

人权尽责管理不会自动免除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的责任。 “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将在审查适用的人权尽责标准的合规情况后,决定此类实体的责任。” (第8.8条)

各国应确保其国内法规定法人在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法、国际习惯法或其国内法规定中构成刑事犯罪的侵犯人权行为负刑事或在功能上等效的法律责任。 (第8.9条)

司法互助与国际司法合作

各国“应就所涵盖的所有申诉,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和国际司法合作措施,以启动和执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检控、司法以及其他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第12.1条)

国际受害者基金

各国应建立条约所涵盖的国际受害者基金,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和资金援助。 (第15.7条)

执行

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行动,包括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有效执行条约。 (第16.1条)

在执行该条约时,各国应处理商业活动对受害者的具体影响,同时应特别注意在商业活动范围内面临更大人权侵害风险的人,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土著人民、移民、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 (第1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