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联合国的第四次普遍定期审议:工商业与人权及域外义务
简介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项独特机制,要求每一联合国成员国每4.5年就其人权纪录接受一次同行审议。普遍定期审议使每个国家都有机会定期:
- 报告为改善本国人权状况和克服在享受人权方面的挑战而采取的行动;以及
- 接受联合国会员国在多利益攸关方意见和会前报告基础上提出的建议,以不断改进工作。
2018年11月中国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中方收到来自150个国家的346项建议,并接受了其中284项。 其中一些建议与商业和人权有关,且尤其关注海外中国公司的人权实践。 在中国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前,多个利益攸关方提交了有关中国企业人权记录的报告,并呼吁中国采取措施应对其海外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人权问题。
2024年1月23日,中国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接受第四次审议。 审议结束后,中国政府将考虑收到的建议,并决定承诺实施或不实施哪些建议。 在2024年6月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中国将有机会提供进一步信息,少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发表评论。 随后,理事会将通过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报告。 中国政府需要在2029 年下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之前落实已接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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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次普遍定期审议(UPR)中涉及工商业与人权的报告内容和建议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和第16/21号决议提交的国家报告 中国》(A/HRC/WG.6/45/CHN/1)
“中国政府在参加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时接受了各国提出的 346 条建议中的 284 条。中方高度重视后续落实工作,审议结束后即通过跨部门协调机制向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注重听取非政府组织意见,有关进展已反映在本报告中。”(第3段)……
“中国积极落实《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已建立“全球契约”中国网络。中国的纺织、矿业、海外承包工程、通讯等行业陆续制定了本行业的落实指南。数千家中国企业主动对外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10段)
《中国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汇编的资料》(A/HRC/WG.6/45/CHN/2)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当前的减排政策可能不足以使中国能够遵守其在《巴黎协定》之下的义务,一些不可持续的做法对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波及到了境外,包括近年来国内外燃煤电厂建设增加,以及建设燃煤电厂的执照和许可证增加等。”(第39段)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中国为在该国经营的公司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这些公司的活动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有,而不是对这些权利的享有造成不利影响;通过一项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在该国经营或在其管辖范围内注册和在国外经营的工商企业实体,包括其次级供应商以及供资机构,对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行为负责,并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中特别关注土著人民和农民的土地权、对环境的影响和征用,以及建立监督和监测机制,调查和制裁相关工商企业的有害活动;并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的申诉机制和负担得起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补救和适当赔偿。”(第40段)
《利益攸关方就中国所提交材料的概述》(A/HRC/WG.6/45/CHN/3)
“大赦国际对与海外中国企业有关的侵害人权行为表示严重关切,包括对中国采矿企业的劳工相关做法表示关切。大赦国际和中国人权维护者网络建议中国修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中国企业在整个业务活动和价值链中尊重人权, 无论其在何处经营,并要求中国企业和在中国经营的企业根据《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履行有力、透明的人权尽责。”(第38段)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建议中国通过《工商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确保利益攸关方充分参与计划的制定工作。联署材料 4 还建议中国:通过符合国际标准的有关人权和环境问题中的企业法律责任和诉诸司法途径的国家法律,其中规定企业有义务在其海外业务和/或全球供应链中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企业以任何形式侵害人权;建立机制,对侵害人权和污染环境的海外业务活动进行调查和处罚。联署材料 3、联署材料 5、联署材料 9、联署材料 12、联署材料 14、联署材料 24、联署材料 26、联署材料 29、联署材料 33、联署材料 36 和联署材料 40 提出了类似建议。非洲资源观察还建议中国要求海外中国企业修复对当地社区、个人和环境造成的所有损害。”(第39段)
企业责任资源中心梳理了15份由利益相关者提交,有关中资海外项目涉及环境和人权影响的材料,并编制了一份项目清单,列出被指与这些项目相关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企业在本中心网站上的回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