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确认 银行若为客户持有公司股份 须为有关公司人权影响负责
[翻译由企业责任资源中心提供]
2021 年 4 月,银行监察组织(BankTrack)和经合组织观察(OECD Watch)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厘清以下问题:银行是否需要为其代客户持股的公司(客户为受益所有人)造成的影响负上人权责任?银行监察组织和经合组织观察具体要求厘清:
- 在金融机构以保管人(custodian)或代名人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名义为客户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和该公司的关系是否构成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UNGPs) 下的“商业关系”?
- 如果构成“商业关系”,金融机构应如何(尤其是在公司造成严重人权影响的情况下)履行其人权责任?
人权高专办在回应中确认,金融机构以此形式购买和持有股份将构成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下的“商业关系”。金融机构为客户以此形式购买和持有股份的做法符合指导原则中“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定义。人权高专办确认了以下几点:
- 在所有情况下,金融机构都应作出尊重所有国际公认人权的政策承诺,并阐明其如何将人权标准加入其商业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其中包括以代名人股东名义持股。
- 金融机构应进行事前和持续的人权尽职调查,以了解其商业活动、产品和服务是否牵涉人权风险,向外界展示其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
- 为了预防和减轻危害,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行动。
- 如果代名人股东发现风险或不利影响,他们应该使用并建立其对受益所有人的影响力。如果代名人股东与受益所有人无法应对有关影响,代名人股东应与有关持股公司交涉。
- 如果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产品和服务出现严重的人权风险和不利影响,金融机构应根据指导原则正式报告他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