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共同繁榮:以原住民領導力和夥伴關係推動公正轉型
為了避免氣候災難,再生能源產能生產力必須在未來六年內增加三倍。私營部門在能源轉型中發揮關鍵作用,原住民也是如此。要實現公正轉型,私部門和國家必須承諾尊重原住民的權利,並採用與原住民社區共享繁榮的變革性商業模式。這些承諾和模式必須與原住民的自決優先事項保持一致。
本報告由國際原住民權利組織(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International, IPRI)和企業責任資源中心共同撰寫,探討了在再生能源轉型中,以原住民的權利、利益和繁榮為中心的必要性。報告主張透過實現快速、公平和永續的全球能源轉型,以推動這一目標。
原住民領導的計畫是共享繁榮模式的典範。透過利用我們的知識和資源,這些計畫不僅能讓我們的社區繁榮發展,還能確保再生能源的益處惠及所有人,為子孫後代賦權、培養復原力、並帶來永續的未來。阿德里安‧拉辛邦(Adrian Lasimbang),原住民正確能源夥伴關係(Right Energy Partnership with Indigenous Peoples)執行長
透過在專案規劃和實施過程中嵌入對原住民權利(包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權)的尊重,企業可以建立以信任為基礎的關係,從而提高專案的可持續性,降低法律和營運風險,並創造長期價值。——Pichamon Yeophantong,迪肯大學(Deakin University)未來國防與國家安全中心研究主管兼副教授;聯合國商業與人權工作小組成員
基於與來自全球的土著居民、投資者和可再生能源公司的40多次訪談,以及案例研究和國際會議的見解,這份報告透過實際共享利益和共同所有權的例子,以及土著居民的真實經歷,強調了這些商業模式的機會、挑戰和風險。正如本報告所揭示的那樣,要確保利益共享的公正轉型,並不存在統一的標準模式。然而,私部門和國家必須承諾以下三個關鍵的公正能源轉型原則:共享繁榮、企業人權盡責以及公平談判。這需要他們在以下核心流程和實踐中作出承諾:承認原住民作為平等的談判夥伴,參與計畫設計和實施;確保尊重原住民的權利,包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權(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 FPIC);重視原住民的知識、經驗、治理和決策過程。以上承諾可以為這些新商業模式奠定重要基礎。
探索共同繁榮:給企業和投資者的指南
給再生能源公司董事會的重要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