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聯合國人權辦公室確認 銀行若為客戶持有公司股份 須為有關公司人權影響負責
[翻譯由企業責任資源中心提供]
2021 年 4 月,銀行監察組織(BankTrack)和經合組織觀察(OECD Watch)請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釐清以下問題:銀行是否需要為其代客戶持股的公司(客戶為受益所有人)造成的影響負上人權責任?銀行監察組織和經合組織觀察具體要求釐清:
- 在金融機構以保管人(custodian)或代名人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名義為客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和該公司的關係是否構成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UNGPs) 下的「商業關係」?
- 如果構成「商業關係」,金融機構應如何(尤其是在公司造成嚴重人權影響的情況下)履行其人權責任?
人權高專辦在回應中確認,金融機構以此形式購買和持有股份將構成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下的「商業關係」。金融機構為客戶以此形式購買和持有股份的做法符合指導原則中「業務、產品或服務」的定義。人權高專辦確認了以下幾點:
- 在所有情況下,金融機構都應作出尊重所有國際公認人權的政策承諾,並闡明其如何將人權標準加入其商業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其中包括以代名人股東名義持股。
- 金融機構應進行事前和持續的人權盡職調查,以了解其商業活動、產品和服務是否牽涉人權風險,向外界展示其應對這些風險的措施。
- 為了預防和減輕危害,金融機構應採取適當的行動。
- 如果代名人股東發現風險或不利影響,他們應該使用並建立其對受益所有人的影響力。如果代名人股東與受益所有人無法應對有關影響,代名人股東應與有關持股公司交涉。
- 如果金融機構的商業活動、產品和服務出現嚴重的人權風險和不利影響,金融機構應根據指導原則正式報告他們如何解決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