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usesaffiliationarrow-downarrow-leftarrow-rightarrow-upattack-typeburgerchevron-downchevron-leftchevron-rightchevron-upClock iconclosedeletedevelopment-povertydiscriminationdollardownloademailenvironmentexternal-linkfacebookfiltergenderglobegroupshealthC4067174-3DD9-4B9E-AD64-284FDAAE6338@1xinformation-outlineinformationinstagraminvestment-trade-globalisationissueslabourlanguagesShapeCombined Shapeline, chart, up, arrow, graphLinkedInlocationmap-pinminusnewsorganisationotheroverviewpluspreviewArtboard 185profilerefreshIconnewssearchsecurityPathStock downStock steadyStock uptagticktooltiptwitteruniversalityweb

內容有以下的語言版本: English, 한국어, 简体中文,

工商業投資與人權的能源公正轉型原則

氣候變遷不僅是日益加劇的災難,同時也是世界面臨的巨大機會。應對氣候變遷需要快速的全球能源轉型。轉型的速度不僅取決於可用投資的規模和範圍,還取決於能否保持廣泛的公眾支持,特別是那些直接受到大規模採礦作業和可再生能源大型工程項目影響的群體的支持。全球氣候危機的影響正在迅速增加,特別是對原住民和邊緣化社區,但轉型不能以他們為代價。快速的轉型也必須是公平的,否則,後果將是人權侵犯、信任缺失、時間延誤以及成本提高。

公平公正的清潔能源轉型必須圍繞著三大核心原則:

共享繁榮

推動快速轉型的有效商業模式將透過共享繁榮模式建立信任和穩定,並減少系統性風險,同時在公司營運和供應鏈中加強工人和社區的權利。

人權與社會保障

政府和企業有責任保護工人和社區免受傷害,盡責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權和環境風險,並確保提供社會安全、再培訓和創造新的體面職位。

公平談判

企業需要向社區和工人確保在整個營運週期中以及在獲得損害賠償時舉行公平談判。企業需要進行包容性的社區協商,堅定落實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原則,以保護原住民的權益,並確保工人、原住民和社區領袖不會因恐嚇或暴力而噤聲。

清潔能源的未來

菲爾·布魯默(Phil Bloomer)在 TEDx 倫敦商學院探討公正能源轉型的要素

對企業在公正能源轉型方面的建議:

  • 明確董事會在尊重人權和環境權利方面的責任和監管:董事會應批准政策,定期審查突出的侵犯人權或環境權利指控、盡責管理計劃及補償結果。
  • 以安全和包容的工人和社區參與為基礎,在整個業務週期和供應鏈中實施人權盡責管理程序,包括提供損害補償:應支持並有效傳達一系列原則,包括體面工作和良好工作條件,共同受益,包容性補救流程,以及對社區、工人和人權維護者(包括勞工權利活動家以及原住民、土地和環保維權者)侵權行為的零容忍政策。
  • 承諾以基於共享資產模型的平等對話徵得同意並實現共同所有權:應當尊重並公開報告與社區的包容性協商,在做出投資和運營決策之前落實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則,並共同探討共享資產模型。應確保社區和工人獲得充分建議,以平等地協商這些條款,並確保協商過程是易於理解、符合當地文化、安全且有效的。
  • 制定脫碳和公正轉型計劃,透過與民主代表和權利所有人協商提供體面工作,實現共同受益:特別是營運和供應鏈中涉及的工會、原住民和社區組織。

Shutterstock (purchased)

對投資者和銀行在公正能源轉型方面的建議:

  • 承諾在投資中尊重權利:在董事會監督下,依照《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進行並推動所有轉型礦產採礦和再生能源投資的分析。除實質財務內容外,也應評估被投資企業對人類和地球的風險和影響。
  • 積極與被投資企業互動:採納管理政策,制定並實施計劃,主動預防和減輕人權和環境風險及相關的高成本衝突,同時降低聲譽、法律和監管風險。
  • 進行包容各方的人權和環境盡責管理:在整個業務週期內進行盡責管理,並與工人組織和社區互動,包括審查潛在被投資企業最新的環境破壞和人權侵害記錄。
Green investment

對政府在公正能源轉型方面的建議:

加速負責任的再生能源成長並減少與受影響社區的衝突:

  • 採用更大膽的綠色政策和監管框架,透過與權利所有人(包括工人和原住民組織)的協商,將國外和國內投資導向負責任的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特別應考慮土地權利、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性別和人權維護者,包括勞工權利活動家和原住民、土地和環境維權者。
  • 立法強制執行包容各方的人權和環境盡責管理,並透過企業民事責任加以實施,同時提供有針對性的激勵措施以改變投資和商業行為。確保受害者能夠獲得國內外的司法救濟和有效補償。
  • 承諾探索並制定政策框架,支持公司與受轉型礦產開採和再生能源項目影響的社區建立共享資產模式。

支持公平的能源轉型:確保再生能源發展為所有人提供更可靠、清潔和廉價的能源,提供有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的良好工作環境,並提高價值鏈在本地區的留存率。

在產品設計中採納保護環境、支持礦物回收和再利用以及提高效率的政策:透過獲得社區同意並建立公平收益、聯合監測協議和申訴機制,將新採礦活動對環境和人類的影響降至最低。

堅持在多邊公正轉型協議中體現國際人權標準:承諾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並透過社會對話制定得到公眾支持的轉型計畫。

企業責任資源中心基於我們對公正轉型的研究整合了上述原則,並透過與合作夥伴和聯盟機構的互動進行了測試。上述原則旨在指導利益相關者,而不是作為公開認可的聲明,並將在我們繼續與第一線社區進行協商和合作的過程中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