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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15年5月25日

作者:
程骞,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龙炜,企业责任资源中心,
作者:
程骞,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龙炜,企业责任资源中心,
作者:
程騫,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周龍煒,企業責任資源中心

从“企业社会责任”到“工商业与人权”:中国企业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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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中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也颇引人注目。国务院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等均已支持、开展过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企业尤其是央企中的接受 度…

然而,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可以说在中国企业所理解的“社会责任”中,有相当一部分,比如“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提高盈利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并非国际主流所认可的“社 会责任”;另一方面,国际主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中与权利相关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却又在中国企业和政府的认识中出现缺位。而且,国内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 的一些举措──比如设置社会责任机构──往往流于表面,难以实际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与改进。这些问题导致中国企业近年来仍常因社会责任问题遭到国内外媒体、消费者以及公民社会的批评,甚至受到行政处罚与法律制裁。

…国际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仍在飞速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趋势就是引入了“人权”的视角。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所涵盖的问题极为广泛,这导 致企业可以借用这一概念选择性地开展一些活动,粉饰其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却在实质上逃避一些重要的责任。比如有企业一方面侵犯劳工权利、破坏自然环境, 另一方面又通过慈善捐款、社区发展来树立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公众形象。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中心主义”的一种工具,而这正是“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遭到部分 公民社会组织批判的一大原因。此外,企业社会责任也多表现为一种道义上的期待,它的一些标准既没有法律强制力,也缺乏实质的违反后果。

…人权根植于每个人的固有尊严,它是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并且受到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的保护与肯定。因此,在人权视角下,企业不能选择性地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也不可能利用其它方面的表现来粉饰其损害人权的污点。同时,由于人权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保护,企业的人 权责任也就受到了相关法律的规范。

…2011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所有成员国(包括中国)通过了《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从而将“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投入实际应用。这一文件的问 世极大地强化了尊重人权原则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在200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发言表示:“中国代表团赞赏人权与跨国公司及其他商业企业特别报告员所提交的报告,并完全支持其工作。在当前全球金 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继续促进和保护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问题应引起国际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需要国际社会,包括国家和私人部 门等各方在其中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携手共度难关。中国赞赏特别报告员所提出的‘保护、尊重和救济’的框架, 认为该提议具有价值意义,值得各国认真研究。同时,在这一框架下,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合作亦十分重要。只有通过双方的互信与合作,才能真正实现 互利和双赢,实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共同目标。”中国政府的态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在商业和人权议题上的潮流,接下来应更进一步采取措施制定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 动计划,加强对中国企业侵权行为的监管,为企业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救济。